小区内幼儿园是否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
- By 东方正义
- 经典案例
- 2019年 07 月 02 日
上海某民办幼儿园位于某小区内,其房屋产权人为该区教育局,自2004年起,教育局将该房屋租赁给幼儿园,后于2011年起提供给幼儿园免费使用。2010年,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包括教育局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教育局以小区幼儿园为公益性服务设施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原告为此诉至法院。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王毅伟律师、周伟巍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参与诉讼。
被告教育局辩称,系争房屋属于公益性质,依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相关文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如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及用于社区服务的房产,不缴纳管理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没有依据。
周伟巍律师、王毅伟律师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向法院主张:被告此前将房屋租赁给幼儿园且收取高昂租金,且该幼儿园收费远高于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从而赚取巨大利润,种种行为表明系争房屋因违反相关文件的精神从而失去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性质,变为商业用房性质,故被告教育局不应以相关文件规定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主张,判令被告教育局向原告支付所欠付的物业服务费。
【案件评述】
上海市物价局1997年发布的《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调整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规定: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益性服务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以及用于社区服务的房产,入住居民不支付管理费。保洁、保安等费用是否收取或如何收取由业主委员会与公益性服务设施业主协商确定。公益性服务设施业主应适当支付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
根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益性服务设施是不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但也不能根据该规定一概而论地认为,只要是幼儿园就无需支付物业管理费。该条文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和保障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运营,因此,当幼儿园收取过高费用,或有其他行为导致其丧失公益性服务设施性质时,便不得再依该规定享有免付物业管理费的待遇。
周伟巍 党员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本科 周律师擅长公司法、合同法和房地产法。爱好钻研,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周律师法律知识娴熟,办案认真负责。成功地代理几十起经济合同、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劳动纠纷等方面的诉讼法律事务。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受到当事人的信赖。
中共党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 王毅伟律师擅长房地产、经济、民商事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待人真诚、做事勤勉,有多年的公司法律实务经验。王律师执业以来,始终贯穿以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以诚信和高效为当事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