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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国有公司境外并购有关法律法规整理

国有公司境外并购有关法律法规整理

第一部分:主要路线图总结

第一步:根据情况,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拿到批准《证书》(注:如果是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还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报批)

第二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该评估项目需报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核准时会审查上述第一步中相关经济部门的批准情况(国有企业)。

第三步: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拿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第四步:凭《证书》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办理资金的汇出手续。

第二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列表

主要有四个部门颁发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别是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 (2009)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
  2. (200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3. (200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
  4. (2005)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5. (2004)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商务部、外交部
  6. (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7. (200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委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三部分:商务部2009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一、需要报商务部批准的情形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二、需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三、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其它的境外投资只需相关商务主管部门简易核准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十六条企业开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